1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p>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军厅联发〔2025〕1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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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军厅联发〔2025〕1号</p>
<div><spanyes';font-size:1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该通知 自<spanyes';font-size:16.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2024年 <spanyes';font-size:14.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10月 <spanyes';font-size:16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8日 <spanyes';font-size:1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起施行。</spanyes';font-size:1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spanyes';font-size:16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spanyes';font-size:14.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spanyes';font-size:16.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spanyes';font-size:15pt;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div>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xxgk.jl.gov.cn/zcbm/fgw_98017/xxgkmlqy/201912/t20191212_6289032.html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8月和10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日至7月30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9月29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p>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p><p><br></p><p>吉人社发〔2022〕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p><br></p><p>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