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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传的重要文件
5 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吉人社联【2025】97号).pdf
<p><br></p>
6 附件1单位申报工伤填表说明
<p>1. 所有文书均用A4纸打印,署名需手写签字,指纹按压需红色印泥。</p>
7 单位申报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p>申请流程:一是企业准确无误地录入基本信息,二是保存基本信息,三是上传工伤申报所需材料,四是提交工伤认定,完成信息提报。</p>
8 新版企业正常退休职工工作简历表
<p>企业正常退休职工工作简历表 <span style="color: var(--text-primary);">绿园区企业退休审批群 官方发布</span></p>
9 《五险一金台账系统》使用说明.docx
<p>分享名称: 五险一金台账系统.exe </p><p> 分享链接: http://zb.ccxb.net:3181/#s/EARHhupu </p><p>提取密码: 9612333</p>
10 长春五险一金基数及比例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01版 公式版).xlsx
<p>时间:2025-09-29 14:53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br><br></p><div>按照长春市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现将经核算的我市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8949元。其中铁路电力分中心辖区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按照铁路沈阳局统一标准执行。</div><div> 特此通知。</div><div> </div><div> </div><div>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iv><div> 2025年9月29日</div>
11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docx
<p>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p><p><br></p><p>吉人社发〔2022〕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p><br></p><p>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
12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pdf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13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pdf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14 (印发件)_20250625092830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15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p>稳岗补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