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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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44条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46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4.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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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pdf
文件类型:PDF
文件大小:219.04 KB
上传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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